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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所属的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发现屡次发生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检查情况和结果要在每次检查完毕后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对新闻媒体披露、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依法予以追究;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三)强化部门内部监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明确行政复议渠道。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依法受理。
  (五)健全配套制度。有立法权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批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进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部门之间法定职权的重新调整,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也事关城市经济发展和管理秩序。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条件成熟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抓紧研究、上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协助本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安阳、三门峡、信阳、商丘市政府,今年要在原有部分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再拟定1-2个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上报。郑州、洛阳、濮阳、鹤壁、焦作、新乡、南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周口、开封、驻马店、济源市政府,今年要实现零突破,至少拟定一个县(市)或者省辖市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上报。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研究,具备开展相对集中行处罚权工作条件的,要抓紧研究并上报。
  (三)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调整,要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行;确需调整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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