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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程序
  申报、审查、核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论证,起草方案。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省辖市、县(市)政府的安排,与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共同起草《××市(县)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制度等。
  (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辖市、县(市)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分别召开常务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作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初步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省辖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县(市)政府将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方案》等报省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呈报。省辖市政府、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直接向省政府呈报。
  县(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省辖市政府上报时,除报送《方案》外,还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制度。
  (四)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和核查。省政府法制办接到省政府的批示后,对《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有关省辖市、县(市)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主要是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地方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建设情况,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经审查和核查,对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建议省政府给予批准,不符合的建议省政府不予批准。
  四、加强省政府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工作季报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自批准之日起,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将重要工作事项汇总向所在的县(市)、省辖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季度报送。
  (二)加强政府监督。省政府法制办每年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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