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2]1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
伤残二级:240元
伤残三级:230元
伤残四级:220元
伤残五级:200元
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