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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实施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土地储备项目批复可作为专项资金预安排和办理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审批要件
  (一)批复项目投资估算的有关审批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投资估算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土地储备计划文件;
  (3)覆盖储备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结构规划;
  (4)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文件、征收范围内居民意愿征询通过后的公告文件;
  (5)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审批要件
  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土地储备计划文件;
  (3)土地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
  (6)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
  (7)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审批程序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收储的土地储备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为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审批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成本认定等工作的衔接,应当由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按规定选定审计审价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提出评估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意见,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具有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职能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土地储备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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