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发改城(2012)08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土局、财政局、环保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级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完善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
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储备土地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
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