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免征工商注册登记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经营成本
(五)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分支机构按其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按原规定征收登记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等于或低于50万元的,免征登记费。
(六)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以上费用免征期限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提高工作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缩短注册登记时限。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提供“四优先”服务: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名称核准、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对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核准办结。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实行当日办结。
(八)推行网上平台。各级登记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示范文本等,提供申请表格网上下载和网上申请等多形式服务。各级登记大厅要采用电子屏幕显示、触摸屏查询等方式,方便小型微型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服务,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积极扶持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作为“五个工商”建设和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小型微型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省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凡适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继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