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委托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五条 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三人以上组成一个代表小组,可以按照原选举单位或者地域就近编组,也可以按照系统和行业编组。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选择活动主题和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学习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宣传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进行视察和调研;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五)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
(六)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统一安排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的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