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中宁陆路(二类)口岸的批复
(宁政函〔2012〕146号)
中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设立中宁二类陆路口岸的请示》(中宁政发〔2011〕116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精神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签订的《跨区域口岸合作备忘录》,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宁(二类)陆路口岸。口岸货场及现场查验设施、联检单位办公及生活设施规划在中宁物流园区内,口岸所需建设用地请按规定办理。口岸联检场地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设施按照《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1993〕44号),由你县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投资主体,抓紧开展设计、建设工作。
二、你市要成立专门组织协调机构,推动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会同各联检单位驻中宁办事机构承担口岸货物监管、检查、检验及检疫业务。自治区商务厅要加强对中宁口岸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会同银川海关、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铁路等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口岸建设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