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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沪财会[2012]58号)


李志亮、陈玲: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李志亮(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3090029)、陈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70200170064)。

  三、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志亮;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1953室。

  四、上海金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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