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八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上海市监察局派出观察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十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上海市政府债券,向承销商支付的发行费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缴纳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