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兼业代理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2]82号)
各保险公司:
《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未按《办法》要求办理。为规范上海市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当前各自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查,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及时做好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登记。
二、各保险公司将今年上半年兼业代理渠道业务数据,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三、《办法》第三十一条业务数据的报送,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