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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对省政府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已同意设置的采矿权,在2011年10月前已由省政府政务大厅受理申请材料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未受理的,按照市场化配置的要求公开出让。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越权引进企业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和《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甘政发〔2012〕90号)要求,对招商引资企业、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产业链条、开发时限、企业税收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二、严格执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盗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专项清理、卫片执法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拓、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进行生产。

  (三)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与其他主体私自进行合作或转让。与省政府签订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与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进行合作勘查的具体项目,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开工建设;已取得探矿权的企业,无论哪种经济类型,必须按照规定的勘查时限提升勘查阶段,逾期不提升勘查阶段的,每次延续时缩减25%面积,直至探矿权灭失。

  三、加强环保,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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