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府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已同意设置的采矿权,在2011年10月前已由省政府政务大厅受理申请材料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未受理的,按照市场化配置的要求公开出让。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越权引进企业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和《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甘政发〔2012〕90号)要求,对招商引资企业、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产业链条、开发时限、企业税收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二、严格执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盗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专项清理、卫片执法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拓、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进行生产。
(三)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与其他主体私自进行合作或转让。与省政府签订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与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进行合作勘查的具体项目,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开工建设;已取得探矿权的企业,无论哪种经济类型,必须按照规定的勘查时限提升勘查阶段,逾期不提升勘查阶段的,每次延续时缩减25%面积,直至探矿权灭失。
三、加强环保,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