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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18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政发〔2011〕117号)下发实施以来,通过规范矿产资源出让行为、清理注销圈而不探的探矿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措施,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目前,部分市州和县市区仍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权行政、违规重叠设置矿业权、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行为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一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整装勘查区、煤炭重点勘查规划区设置小型非金属、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协查,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擅自设置采矿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转让时,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政发〔2011〕117号)、《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的相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要分年度制定出让转让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招商引资时,要按照市场运行、公平交易的原则,由招商引资对象与矿业权人联系沟通,征得矿业权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以避免产生矿业权纠纷。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空白区的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时,必须与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协商沟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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