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上验收时对县区梯田建设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资金管理、档案管理、梯田质量和梯田数量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综合评价工作由省上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同时结合市州复核结果,在验收综合评价中赋予省级抽验结果80%的权重,市州复核结果20%的权重。
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9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坚持标准。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县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县政府可对梯田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县区,从财政转移支付中扣回未完成任务的等额资金,并责成继续完成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梯田建设项目依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统计、水利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9日印发的《
甘肃省500万亩梯田建设验收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甘肃省梯田建设年度验收综合评价表
__________市(州) __________县(区)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1 | 基 本 项 | 任务面积 | 按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年度任务得60分。 | 60 | |
2 | 梯田规模 | 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含50亩)得14分。 | 14 | |
3 | 田面宽度 | 黄土高原地区田面宽度达到8米以上、陇南黄土地区田面宽在5米以上得5分。 | 5 | |
4 | 埂坎、田间 道路 | 埂坎坚固、边埂符合设计标准得1分;配套田间道路且符合规划设计得1分。 | 2 | |
5 | 资金管理 | 资金到位及时得2分;无违规违纪问题得2分;账目清楚、报账及时、手续完备得2分;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得1分。 | 7 | |
6 | 组织管理 | 签订目标责任书得1分;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得1分;全面实行公示得1分;合同管理得1分。 | 4 | |
7 | 宣传培训 | 以会议、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动员、开展技术培训得1分。 | 1 | |
8 | 档案管理 |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批复、任务、投资计划等文件齐全得1分;项目监督检查、自验台账、竣工总结、自查报告、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管理文件齐全得2分;有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影像资料、管理规范得1分。 | 4 | |
9 | 加 分 项 | 集中连片 | 100亩以上连片面积占任务面积的70%以上得1分。 | 1 | |
综合配套 | 开展水窖、排水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配套建设得2分。 | 2 | |
| | 综合得分 |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