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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县区自查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市州复核于12月15日前完成,省上验收于12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方式。工程建设是否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否实行了目标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公示、群众投劳承诺等制度。

  (二)工程建设。建设的内容、规模、质量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资金使用。国家投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资金的拨付是否采取县级报账制。

  (四)档案管理。各类文件、技术资料、合同文本、有关图表、竣工报告、财务年度决算、影像资料等是否齐全并达到了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省上验收时,县区应提供以下资料:自查报告及相关图表,财务年度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资金管理及相关账目,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监测报告、资产移交手续等。

第四章 验收标准

  第十条 经市州复核,县区完成当年计划任务,图、表、册与实地相符。

  第十一条 田区按年度实施方案布设,地块沿等高线修建,黄土高原地区田面宽在8米以上,陇南黄土地区田面宽在5米以上,田面纵向水平,横向填方部位留有一定的沉陷高度。埂坎坚固,地边埂高符合设计标准,软埂梯田配有生物护埂措施。

  第十二条 新修梯田连片面积应在50亩以上,连片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不计面积。若与旧梯田相连,达到要求的,可以算作连片面积,但只统计新修梯田面积。

  第十三条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梯田和5度以下、25度以上坡耕地兴修的梯田不予验收。低标准梯田的改造或水毁梯田的维修复整不计入新修面积。

  第十四条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数据保留位数、数值修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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