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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3号)


兰州、天水、庆阳、平凉、白银、定西、陇南、武威市及临夏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8日

甘肃省梯田建设验收办法
(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梯田建设管理,保证梯田建设的质量、数量,规范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农发办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验收工作每年进行1次,以县区为单位验收。实行县区自查、市州复核、省上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依据全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及统计、水利等行业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四条 梯田建成后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全面自查,逐图斑、逐地块丈量,登记造册,绘制竣工图,建立项目数据库、图形库,编写竣工报告,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第五条 市州政府根据县区自查报告,结合年度梯田建设任务,抽取10%的图斑,每个图斑抽取10%的地块,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并将复核的图斑坐标、图斑面积登记造册,随专题报告报请省统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验收。

  第六条 省级验收中面积核实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具体负责。以县区为单位,对上报的图、表、册进行全面审查。采取平衡系统抽样方法抽取3个及以上样本图斑,合计面积达到复核完成面积的5%以上,每个样本图斑中抽10个及以上地块,合计面积达到样本图斑面积的5%以上。所有抽到的样本地块,根据图、表、册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对图表资料与实地不符的,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计面积。实行异地核查、GPS实地实测的方式取得有关资料。核查人员要将现场核查原始记录密封后直接送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进行省级超级汇总。市州、县区不作汇总。其他部门依照相关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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