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可在30日内根据申请进行复验。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半年内可根据承担者的申请进行复验。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示范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专项资金到期不再设立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