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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考察答辩。评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现场答辩,形成考察答辩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五)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支持项目及其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知书。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直接拨付到省级有关部门;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专项资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需在省科技业务申报系统中填报合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方所有。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被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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