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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申请两定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属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所属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并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医保定点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医保管理机构建设或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医院管理系统、药店管理系统、联网结算准备情况等;

  (四)所属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五)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六)医疗费用数量、结构及药品销售情况;

  (七)医疗服务资源实际利用情况;

  (八)患者满意率测评情况。

  第十条 对核查合格的,由市人社部门颁发两定点单位证书、标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两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期满后两定点单位证书自动失效,两定点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两定点单位的合并、分立或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诊疗科目、机构等级等情况,经省、市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批准变更的,两定点单位应当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所属人社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核手续,人社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人社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服务,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目录等有关规定,并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省有关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入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两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保服务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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