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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行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诊疗、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调剂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坚持行政监管、社会监管与自我约束管理相结合,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导各方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保登记、医保稽核、医保待遇支付等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医保定点单位及其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医保经办机构在日常医保服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进行查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服务评估和监督体系;核定其开展的诊疗项目、诊疗科目、服务设施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核定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依法对药品的使用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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