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区长出访,经区委书记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副区长出访,要经区委书记、区长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正职、副职出访,由所在单位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七十二、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人员因公出访,由所在单位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七十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公出访, 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七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应转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七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督办机构要加强对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当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七十七、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度。重点考核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以及纳入督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及派出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章 请假报告制度
七十八、区长出访(出差)、休假,要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并报市委办公厅备案。副区长出访(出差)、休假,要事前向区委书记、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出访(出差)、休假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七十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副职领导请假,要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京顺办发〔2006〕25号)执行。
第十六章 作风和纪律
八十、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