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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十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六十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六十四、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章 内事活动制度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六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各相关部门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六十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举办活动,确需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出席的,应报区政府批准。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5号)和《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17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十三章 外事活动制度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及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副职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京办发〔2005〕29号)、《北京市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办法》(京外发〔200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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