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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十二、区政府基本建设财政支出,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
  (二)市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款;
  (三)基本建设资金超立项批复10%,需由建设单位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超过立项批复5%,需由建设单位报批追加。
  五十三、区财政局每月向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财政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及有关规定。
  五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署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通告等文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八、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履行签发程序。其中: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批复、通知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函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五十九、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六十、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六十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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