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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特殊情况除外),讨论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题会议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会议纪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议程、组织方案、会议通知和领导讲话(代拟稿)报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九、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不能参加全区性会议和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的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

第十章 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十一、区政府非基本建设财政支出,按照项目使用性质,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由主管副区长审批;
  (二)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
  (三)超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支出,由使用单位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涉及重大项目支出的,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四)预备费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无明确用途的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有明确用途的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每季度以报表形式报区政府备案;
  (六)对使用超收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务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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