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政府备案。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要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1号)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五、区政府建立重大合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或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也应由本部门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签订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二十六、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六章 加强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