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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区的第一要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预防和应对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十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及重点区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及其规划、各项重要改革、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及预算外财政大额资金支出、社会管理事务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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