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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1.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2.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
  3.将非急诊留观、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留观、抢救项目支付的;
  4.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5.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6.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
  7.采取其它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在区政府的组织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的组织动员,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的宣传普及。镇政府要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适应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需要,改善工作条件和服务环境。
  (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六)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医疗证信息填写、报销政策宣传、报销凭证收取、报销资金送达以及报销情况公示,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九)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区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设立专题栏目,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当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作并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十一、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名单
  2.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3.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察委员会成员

  附件1: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名单

综合医疗机构包括:

专科医疗机构包括:

1

中日友好医院

18

北京地坛医院

2

北京协和医院

19

北京肿瘤医院

3

北京天坛医院

20

北京胸科医院

4

卫生部北京医院

21

北京回龙观医院

5

北京积水潭医院

22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6

北京军区总医院

23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7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4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8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9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10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2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2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2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1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3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1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3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1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

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中医医疗机构包括:

1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3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34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35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36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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