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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报销,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合订本)、《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并结合本区新农合实际执行。
  《诊疗目录》中标注为“丙类”以及未列入《诊疗目录》的化验、检查、治疗、手术等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诊疗目录》中标注为“乙类”的项目,个人首先负担20%;使用伽玛刀(即γ刀,限天坛医院)治疗、直线加速器适形调强放疗(IMRT)、氩氦靶向治疗(氩氦刀)的费用,个人首先负担40%。其余部分计入核准费用按比例报销。
  诊疗项目中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报销办法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京医保发〔2004〕69号)执行。
  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等单价大于等于500元时,其费用的50%计入核准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报销,纳入可报销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为21600元。其中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可报销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心脏起搏器单腔每套16800元、双腔每套21600元、临时每套7200元;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8400元、机械膜每套9600元;人工晶体每只810元;人工髋关节每套54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6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960元;人工脚趾关节18000元。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人工血管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的最高标准为21600元。超出最高费用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报销。
  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但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它器官、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人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合订本)及市发展改革委规定价格执行。
  八、报销时限
  参合人员享受补偿时限为参合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不能出院的患者,由其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本年度结算清单。年度内医药费单据上交时间截止至次年的1月15日,凡逾期不交单据,视同自愿放弃报销权利。
  九、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人员提供执业许可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要严格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做到因需检查、因病施治、合理收费,确保参合人员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流程,认真核对参合就诊人员有效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抗菌药物,控制自费药品比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贵重医用材料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参合患者知情权利。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将参合患者转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对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免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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