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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需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因无床位而留观治疗的,提供无床留观证明,其前7天的留观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4.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学生儿童住院医药费报销,其各级医院起付线减半负担,报销标准规定的比例高于70%时按规定比例报销,低于70%时按70%比例报销。
  5.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Ⅰ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指心脏、肝脏、肾脏、肺脏移植)等9种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报销时,遵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31号)精神,报销标准规定的比例高于70%时按规定比例报销,低于70%时按70%比例报销。
  6.符合按病种付费条件的学生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住院报销,遵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按不同病种、不同组别限定费用的70%给予报销。
  (五)报销凭证。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
  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及相应诊断证明。
  3.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除提供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外,同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因病情危重在就近的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费用除外);
  未履行转院手续,越级到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入住特需病房享受特需治疗服务的费用;
  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网瘾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费用;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治疗费用;
  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七)报销项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报销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的“甲类”药品费用100%计入核准报销费用;“乙类”且“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费用首先由个人负担10%(个别药品自付50%),其余部分计入核准报销费用。在“备注”中注有限级、限门诊、限量使用等标识的药品,报销时按标识执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报销,除床位费、床位费加收、门诊输液观察费及特护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外,其余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合订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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