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原则。
参合人员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药费用的报销。
报销实行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合人员年度内首次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及普通门诊报销时,起付线按医院级别不同分别扣除。
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住院或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核准费用分段设比例、累加支付报销资金。
参合人员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范围。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按照住院补偿比例实施补偿。
因疾病突发、病情危重就近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
参加新农合的学生儿童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遵循不重复享受政府医疗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二)报销周期。
持医疗证在本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符合直报条件的参合人员,可于出院后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各镇的普通门诊、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封顶即报。
(三)报销程序。
在具备直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人员,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经医疗机构核实人证相符、信息无误的,由医院直接给予报销。实行就诊直接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结算垫付的报销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的参合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凭证交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定期将收取的医药费凭证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经管理所审核、录入报销系统、核定报销金额后,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报销金拨付至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安全、简洁、方便、适宜的形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或直接将报销资金送达报销人员,并逐级签字备案。
(四)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起付,报销50%;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区中医医院报销4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35%。实报资金封顶30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起付,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报销5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7%。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3.患者急诊抢救或留观后转入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7日内的抢救或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急诊抢救或留观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前7日内的抢救或留观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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