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门诊医药费依据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六、基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年初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其余作为统筹基金使用。
(三)统筹基金出现结余,依据结余数额转入下年使用或适当进行二次补偿。统筹基金超支,首先由历年结余支付,历年结余不足由风险金支付,风险金不足时由区、镇两级财政解决。
(四)区、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七、报销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合订本)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办法。
八、医疗管理
(一)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设立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资金,每年10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以奖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及管理工作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
九、组织领导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分级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稳步提升全区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依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6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北京市卫生局等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31号)和《顺义区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