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政发〔201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顺义区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全民整体健康质量,促进和谐新顺义和区域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补偿结构,发挥制度对于就医的导向作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可承受能力,适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基金总额,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合理调整补偿结构和比例,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需要,提高农村居民集体抗风险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市级指导、区级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实行全区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水平。
2.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区、镇政府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出资。
3.多方筹资,稳步增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区、镇补助资金,村集体扶持资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等组成。建立筹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额度和个人出资标准。
4.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收定支,保障水平依据筹资水平而确定,坚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实事求是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根本方向。
三、参合原则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四、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区、镇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村集体扶持资金,农村居民个人出资组成。
五、基金支出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风险金后作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参合人员普通门诊医药费、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补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