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依法经营,恪守行业自律规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评审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工作资料、被评审企业的现场勘查记录、评审人员到现场开展标准化评审的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7.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8.落实评审单位责任,指导并帮助被评审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标准化建设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评审单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进行评审工作,并与评审组织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对申请达标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1)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函告评审组织单位及申请企业。
(2)按照企业规模、行业以及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必须配备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评审组人员专业结构要与被评审单位所在行业专业要求相适应。
(3)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各标准化要素的符合情况逐项评分,填写评分表。
(4)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评审分数和不符合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3.现场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委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特殊情况,经评审组织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评审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五)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专科以上学历,具有至少3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2.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3.已取得市级以上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评分细则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