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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创建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的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评分细则等知识的培训;
  5.能严格按照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化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1)对受理的企业标准化达标申请,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在具备相应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选择评审单位,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向有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分表等材料。不予通过的,向评审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将评审报告、评分表和评审结论报区有关部门。
  3.对评审单位加强评审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协调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4.指定专人做好区有关部门和评审单位之间的材料转送协调工作,建立评审工作基础档案,并按照区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信息统计,确保信息共享。
  5.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一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区有关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
  6.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组织不定期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区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或者应撤消其原达标等级的,应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7.建立包含个人档案的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库。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业务范围及评审人员业务能力标准。
  顺义区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三级评审单位条件的确认。
  (二)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标准化评审员,并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其中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一定比例。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评分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被评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事项,并对做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自行或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3.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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