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三级网格内的各类消防安全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特别是对沿街门店、家庭工厂、小场所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采集的火灾隐患信息要通过三级网格逐级报告,登记造册。
(三) 三级网格消防管理人员要对辖区单位规范台帐登记,实行“户籍化”管理,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台帐,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台帐,对辖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公共消防设施情况登记,对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逐一登记;建立网格化管理人员情况台帐,对本级网格化管理人员情况,包括基层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人员情况逐一登记。
九、保障机制
(一) 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力量,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重点要按照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要求,抓住当前中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机遇,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审批事业单位编制的自主权,提请当地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并探索建立灵活机制,保留业务骨干,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
(二)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保障基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将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补助、交通通讯补贴、举报投诉奖励等经费纳入地方综合治理经费予以保障;消防专用灭火车辆、器材改装费用、消防车辆油料费、“96119”消防举报投诉中心运行经费等,纳入地方安排的消防业务费予以保障;在辖区内免除灭火车辆过路、过桥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投入,拓宽基层消防投入渠道,鼓励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单位和群众进行资助和捐赠。
(三)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规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居民社区要根据需要增设室外消火栓,设置消防器材点。“九小”场所集中区域和商业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治安巡防队,要配备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或设有灭火装置的电动巡逻车、摩托车等;其他区域的治安巡防队巡逻车要配置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要利用城市街道、居民小区、社会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将消防安全纳入实时监控范围;积极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网,建立消防工作信息平台,提高基层消防工作动态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