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公路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开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将加大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的投资力度,对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资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每公里再给予1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免除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资本金配套,除国家、自治区投资补助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筹集。扩大利用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规模,自治区每年从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的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重点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
二、各盟市要将中央代发地方债券额度更多地用于公路建设,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适当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倾斜。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要求,认真落实好“盟市、旗县应分别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牧区公路、客运站场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费用,并在公路建设挖砂取料、占用荒山荒坡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