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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7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劳动竞赛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职工素质、推动企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充分激发各族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在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内蒙古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1-2015年劳动竞赛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应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参加劳动竞赛,实现价值,获得相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 各企业要设立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劳动竞赛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额度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商定。
  第四条 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由企业工会管理,专项用于奖励劳动竞赛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 劳动竞赛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企业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 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公开、公正、公平,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健康开展,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向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成立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劳动竞赛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劳动竞赛工作。劳动竞赛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牵头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税务、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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