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审查
1.报送备案机关依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报送备案机关适用的专业法律对听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审查
1.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指出违反了哪个法律条文规定。
2.要准确、全面、具体,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具体法、条、款、项,要从法定载体上引用。
3.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多部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要以自由裁量阶次标准审定的法律条文为依据。
(六)行政处罚定性的审查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明确指出违法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定性与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相一致。
(七)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一)较大数额罚款是否执行;
(二)执行的罚款数额是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一致;
(三)违法所得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拍卖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是否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章 备案审查监督
第十五条 报送备案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责令其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二)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三)以内设机构名义的;
(四)未经合法委托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的;
(六)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七)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