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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
  第六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目录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第七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其行政执法案卷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审查。
  第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制度,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季度将统计报表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三章 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超越职权。
  (二)违法行为人的审查
  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是否查清违法行为人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清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全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单位所在具体地址等。违法行为人属于自然人的,应当查清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身份证件、住址或暂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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