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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依法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并监督重大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等工作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二章 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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