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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六十五) 深入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加强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认真解决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白向群同志负责。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审计厅参加〕
  (六十六) 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监察厅参加)
  (六十七)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监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等防治腐败工作,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政府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编办、司法厅、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六十八) 坚决防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问题。严格纠正在基层事务决策和管理中独断专行、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行为,严肃处理少数基层干部侵占挪用惠民资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侵吞集体收益等问题,严厉打击参与、纵容和支持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等行为。(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政府纠风办、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党委农牧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法制办、信访局参加)
  (六十九) 规范基层执法行为,认真清理基层执法项目,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限时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着力解决执法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等问题,坚决纠正在执法中滥用职权、办事不公、假公济私等行为。(潘逸阳同志负责。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纪委、政府法制办参加)
  (七十) 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潘逸阳同志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总工会、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七、切实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十一)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所承担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符太增同志负责。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政府办公厅、纪委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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