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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四、强化教育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三十三) 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深入学习党章,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和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监察厅、直属机关工委、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国资委、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参加〕
  (三十四)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党委巡视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三十五) 深化和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潘逸阳同志负责。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参加)
  (三十六) 认真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巡视规定,继续加强对盟市、区直机关单位和旗县(市、区)的巡视工作,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效果。(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财政厅、国资委、高校工委参加)
  (三十七)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做好综合分析和对策研究,完善相关措施。(李鹏新同志负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事办、公安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资委、高校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参加)
  (三十八) 继续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问题。治理违规建房或多占住房、买卖和出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问题。治理领导干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贷以及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张力同志负责。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资委、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参加)
  (三十九) 落实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从业有关规定。(李鹏新同志负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纪委、民政厅、监察厅、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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