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12〕51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2年4月1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正式颁布实施,对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审核和风险评估、公布、备案审查等环节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多为重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职能上涵盖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202号号令对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较一般规范性文件更严格,除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客观实际,文件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应该科学、严谨、准确外,制定程序也更为严格。近年来,在我市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结构松散、逻辑不严谨、条文逻辑不明晰、法律用语不规范以及语言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程序缺失,或是内容转抄转载、空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存在形式与内容不统一、权利与义务错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决策水平、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高度,切实加强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备案审查等工作。
二、认真调研论证,实施计划管理
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重要性,体例、逻辑的严密性以及制定程序的严格性决定了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慎重,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所控制。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需求出发,拟制定文件的内容涉及建立、完善重大制度,需要对某项工作作系统而具体的规定,或者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做重大调整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的,可以制定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
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年度制定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初稿、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拟确立制度所作的说明、制定依据、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资料、责任处室、联系人、拟出台时间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市政府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提请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