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沿太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完成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
有关市(县)、区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考核本辖区内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
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