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49.2012年12月起,两区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并轨前的有关遗留问题由两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0.2012年7月起,实行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与参保登记联动,相关业务延伸到街道(镇)、社区办理。
51.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社会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每月应收数据(市区、吴中、相城)由系统统一生成,市社保中心统一传送至市财政,市财政委托地税、人民银行征收后,市、区财政按各自分管职责,各自核对基金收入后销号,并将确认后数据返回,市社保中心统一记账。市财政负责“市区社会保险征缴公共平台”升级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维持现状,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收缴,资金到账后,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确认后记账。
统一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征缴办法和经办模式,依托“社银平台”,由银行根据每月社保发送数据进行扣缴。
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业务,社会保险费由市、区自行组织征收,统一使用“社银平台”。
52.社保申报期为上月13日至当月7日,结算期为8日至12日,每月12日晚生成结算数据传送市财政,委托地税、人民银行征缴。征收数据实时上传至财政数据交换平台,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于26日前返回,市社保中心在27日记账。在结算期内不进行申报业务操作。
53.并轨后,参保人员在市区及两区范围内跨区流动的,按统筹区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执行。
54.2012年12月起,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10日,由市区、两区社保各自经办和支付。
55.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统一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使用同一信息平台。市、区财政按市区标准,根据各自管理人数进行退管费用预算安排,由市区根据属地管理人数统一协调安排支付费用。
56.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费用采取“两区业务各自经办结算,市区统一核对支付,垫付资金财政预拨”方式,由市社保中心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核对、支付和财务记账,垫付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拨。
57.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工作由市区、两区各自经办,并各自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日常检查、管理和内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