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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工伤保险。
  37.2012年12月起,相城区按照《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8〕7号),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十一)失业保险。
  38.2012年12月起,两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39.两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截止日统一按市区每月14日规定办理。
  40.两区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原则办理,缴费结算时点统一按照市区规定执行。
  41.并轨后,吴中区按照《关于完善和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5号)文件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纳入系统按月统一发放,并将之前手工发放的人员享受信息按要求导入系统。
  42.两区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统一纳入系统审核发放,并将已享受人员信息统一输入系统。
  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43.市、区分别在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人民银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直接解缴至市、区的财政专户。
  44.两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独立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就业专项资金、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由两区独立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45.两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法》要求,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实现五个“统一”,即分险种账套设置按部省要求统一,科目设置与市账套统一,财务处理信息平台统一,核算软件统一使用用友R9系统,基金流与收统分方式统一。原则上基金收入和支出由两区分别经办并写入用友账套,基金收、支、余自行管理,独立运作,自负盈亏。
  46.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资金,由两区按月编制预算,区财政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入区社保支出账户。
  47.两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包括历年结余由两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
  48.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续费,由两区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规定编制预算,分别拨付两区地税和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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