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留两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医院。
(4)两区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按照市区标准明确康复期待遇。
(5)保留相城区相关一级医疗机构增设的药品种类,2012年12月起统一纳入我市一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
(6)保留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七类门诊特定项目。市区、吴中区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选择相应项目统一纳入我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
28.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统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2013年结算年度起,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00元;参保学生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2)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市区标准执行。取消相城区区内、区外住院结付比例差别,积极探索住院待遇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统一以20万元为封顶线。
29.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即居非就业居民类结算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少儿类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30.并轨后,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府第102号令),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31.并轨后,吴中区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转换政策按照统一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2.保留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健康体检项目和办法。
33.两区参保居民生育待遇统一按照市区标准执行。
(八)社会医疗救助。
34.两区与市区统一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年度专项救助”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统一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并由市、区各自支付和经办。
35.保留两区实时救助中门诊特定项目重症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自负费用救助基金结付比例,并轨后统一调整为重症尿毒症透析结付95%、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结付90%。
(九)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
36.2012年12月起,由市人社局对统筹区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两区医疗保险日常稽查工作遵循“各区属地管理、市局全面监管”的工作原则,两区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医保费用稽查工作,统一稽核模式,稽查结果互认,具体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