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8.吴中区征地置换城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相城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和征地置换人员过渡期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两区原规定执行,原标准不作调整。今后由市人社部门结合我市养老保障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设置各类人群保障待遇的梯度要求,实行当期办理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
  (五)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险其他事项。
  19.两区企业年金的相关工作分别授权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0.两区参加企业和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权限仍由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1.两区养老保险并轨后,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职工医疗保险。
  22.两区并轨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居外转外管理、三个目录(药品库、诊疗项目库和耗材库)结算规则均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23.2012年7月起,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2003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4.2012年12月起,两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其中职工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调整为100元。
  25.保留两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劳模增记对象和标准。2013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劳模增记对象增加县级(市)劳模,同时增记标准分别调整为:本市范围内的退休劳模国家级800元/年、省级600元/年、市级400元/年、县级(市)200元/年。
  (七)居民医疗保险。
  26.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吴中区、相城区新农合与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乡并轨,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两区与市区统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包括所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人口,以及在本市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就读的儿童、中小学生、大学生,和父母为本市市区、吴中区或相城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27.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及待遇。
  (1)并轨后保留各地原有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管理模式,即市区继续实行门诊定点签约管理,吴中区和相城区按原模式管理。
  (2)调整市区、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自2013年结算年度起,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为鼓励居民门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30%~40%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不影响直接划卡的前提下,保留吴中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00元限额标准,取消区内、区外就医结付比例差别。吴中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不再设立个人账户,但保留账户至余额用完为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