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两区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折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转入城保后的记账方式按市区规定执行,今后市区统一考虑转入城保办法。
7.从2012年7月起,相城区符合《苏州市区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前离开参保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6〕23号)的对象按照市区的待遇确认方法执行,已按苏劳社险〔2006〕23号文审批的人员从2012年7月起调整待遇。
8.两区协保人员协保期间重新就业后社保关系的处理,目前暂时维持现状,2012年11月底前由两区政府根据各自情况提出解决预案,予以妥善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两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予以保留,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关系转移等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10.两区挂编村干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目前暂时维持现状。2012年11月底前由两区提出具体办法,逐步与市区标准接轨。
11.两区转制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列支渠道,目前暂时维持现状,由两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在基金中列支有关转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标准,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
(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2.两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制度衔接以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从2012年1月起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
13.两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间的转移衔接,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
14.吴中区原农保参保人员转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丧葬费标准,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2013年市区调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统一调整市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
15.吴中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2013年市区调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统一调整市区政府补贴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6.两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划分方式予以保留。第一年龄段的一次性安置补偿和第二、三年龄段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保留,今后逐步与市区标准统一。
17.两区被征地农民中第二、三年龄段选择纳入城保的换算方式、置换年限、补缴(补足)方法按照两区原规定执行,2012年12月起上述人员纳入城保后的记账方式、计息方式、基金管理以及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市区统一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可从2012年7月起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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