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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2〕151号)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由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55号),现就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并轨项目
  1.两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年金等养老保障项目,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等医疗保障项目以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政策与市本级并轨。
  2.按照“统一核算、分账记录、收支各自办理”的基金管理模式,统一两区与市本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经办时间、业务规程、业务表式、财务处理、管理制度,根据两区部分社保政策的过渡,在“金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个性化业务需求,合理设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推进经办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关于社会保险政策的过渡与衔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两区并轨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待遇计发均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4.2012年6月底前,吴中区土地二轮承包前失地人员(包括原知青家属、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人员以及小城镇建设中的各类农转非人员),两区转制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缴未缴,1977年1月起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件仍按两区原规定掌握。从2012年7月起统一按照不低于1369元/月的补缴基数和补缴对应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进行补缴,补缴后记账计息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
  5.两区部分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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